(4)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于在从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背诚信行为的人员,应当禁止其进入公开募集基金行业担任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3.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1)基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证监会进行审核。
考点32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对于上述法定职责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