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不仅应当记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要反映《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③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④对基金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⑤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⑧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文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稽核检查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这些要求;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
①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政府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③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考点31
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概述
(1)基金管理人的性质
基金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2)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2.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1)对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应该有高于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以防范道德风险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经理任职资格要求
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③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④没有《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⑤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