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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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
理解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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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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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
理解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和报备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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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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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和其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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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货币市场基金宣传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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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
掌握销售费用内容(原则性规范、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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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销售费用其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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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适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 |
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和投资者适当性的指导原则、管理制度和实施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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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基金销售适用性和投资者适当性渠道审慎调查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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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和投资者适当性产品风险评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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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基金销售适用性和投资者适当性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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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条件与相互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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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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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信息管理 |
了解基金销售业务信息、客户信息和渠道信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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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销售规范 |
理解私募基金的销售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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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合格投资者人数穿透计算、风险提示、资格审查、投资冷静期、回访等内容 |
第一节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
一、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管理和培训
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2.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3.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4.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5.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7.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8.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①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③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④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9.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10.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11.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二)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重点
1.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2.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3.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5.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6.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7.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二)基金销售人员其他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