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 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 年8 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对照表 印花税法草案与印花税暂行条例 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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