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成的,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裁决作出后,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
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合法合理原则,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7.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独立仲裁原则,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没有仲裁协议,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双方自愿,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即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特例】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 4.一裁终局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2.仲裁协议的内容(必备条款)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可以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3.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庭应当调解,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必须回避,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依据事实和法律, (1)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 2.不适用: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庭组成: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按照法定程序,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8.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 (2)所谓不公开进行,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自愿原则) (1)所谓开庭审理,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链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设首席仲裁员,不实行级别管辖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可以自行和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