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一般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条件,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非财经专业毕业生从事财会工作年限应适当延长,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至三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年的,加强直属高等院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能履行岗位职责,成绩显著, 第二条 直属高等院校的会计专业职务,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不受《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能履行岗位职责。
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会计员,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4.取得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