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近日,有人在易采通APP上提问:资格审查到底由谁来做更好一些,委托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吗?
首先,究竟由谁来做需要在委托协议里明确。业界专家对此的建议是,由代理机构跟采购人共同组成一个三人审查小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做审查文件的记录。那么,还能不能再委托评审专家来进行资格审查呢?业界专家表示,第一,肯定不能再委托评标委员会,因为这不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第二,如果说请专家来进行资格审查,那这个专家他仅是以专家身份,最终的结果还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来承担,专家不承担责任,因为资格审查不是专家的法定职责。
资格审查到底怎么审呢?业界专家建议,在资格条件设置当中,可以把客观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这样比较容易审查,不至于造成后面的资格审查错误。那些要通过主观判断的,可以作为评分条件,因为87号令规定作为资格条件的就不能作为评分因素。资格条件基本上是客观化,比如,营业执照、社保资金证明、纳税证明,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等。同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也规定,资格审查当中那些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此外,业界专家还建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通过声明的形式,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承诺的,就没必要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的证明文件,比如,让供应商去检察院开具无行贿犯罪档案证明等。(整理/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