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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交易规则(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0-03-09 ]   点击次数:

北极星大气网讯:日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详情如下: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

为保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4〕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4〕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查。

第二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三条 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应当是在青海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应当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

第五条 申请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代表证;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审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通知书;

(四)企业填报的《青海省排污权交易申请表》,本表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如委托人签字需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应当符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实际,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主要污染物申购量。

第七条 申请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无环境违法行为。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环保信用不良和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在完成整改前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 在排污权指标有限的情况下,对新增排污权的市场主体的购买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青海省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结果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4〕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4〕1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根据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办理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认手续。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排污权交易机构按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交易主体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应当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电子竞价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协议转让。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二)电子竞价。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排污权时,由排污权交易机构按照《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组织实施;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权时,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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