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3. 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检査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
4. 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5.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
第六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1. 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2. 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3.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或施工;
4. 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5. 疏散指示标志错误或不清晰;
6.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六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租承包单位、委托经营单位等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大型商业综合体整体应急预案相协调。
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团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十七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或建筑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2.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
3. 火警处置程序;
4.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 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第六十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当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与周边的其他大型场所或建筑,宜组织协同演练。
演练前,应当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员工和顾客积极参与;演练时,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演练结束后,应当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
消防演练中应当落实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第六十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通过消防演练达到以下目的:
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条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相应的业务指导。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第十四章 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第七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