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消防控制室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的设备用房附近。
18、水泵房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内。
29、锅炉房变压器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应设置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0、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防火分隔上的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乙级防火门)。
21、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储存、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甲、乙不下地)。
2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独立建造,不应地下半地下;在其他民建内,一、二级,应在1-3层;在单多层建筑内宜设置独立安全出口。高层建筑内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应≤200㎡,且使用人数应≤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4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应≤200㎡,且使用人数应≤30人。
24、住院部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病房楼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2.0h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25、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得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6、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得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确需布置在地下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28、住宅部分与非住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低于2.00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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