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位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
3、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4、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照丙类确定
5、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6、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9、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10、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11、地下半地下室和一类高层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
1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符合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13、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火间距不足,应采取的措施案例喜欢考。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14、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15、锅炉房/变压器室确需贴邻民用建筑时,专业房间的耐火等于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16、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