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
竖向
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水平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合用
系统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合用系统,当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⑴当排烟窗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空调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⑵对于共用系统,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②机房内不得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和管道。
③排烟风机和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性。
排烟风机
选型
布置
⑴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⑵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机房
⑶应设置专用机房(2.00h+1.50h),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排烟管道
管道井
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管道选材
①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⑵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风速
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不应大于15m/s。
耐火机极限
竖向设置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排烟口/阀
设置部位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①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道上
②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③排烟风机入口处
④穿越防火分区处
设置距离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设置要求
⑴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⑵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
⑶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⑷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⑸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⑹当排烟阀(口)设在吊顶内,并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5m/s 。
②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 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
⑺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
风速
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二、补风系统
设置位置 对于地上建筑的走道、小于500㎡的房间,可以不专门设置补风系统,除这些场所以外的排烟系统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