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照料设施定义、形式与类型
(一)定义
床位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二)设置形式(3种)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贴邻时采用应防火墙分隔;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上下组合,老年在下;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
(3)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
(三)类型(3种)
(1)老年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
(2)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3)老年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防火设计要求
(一)建筑分类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大于24m,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耐火等级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三)高度/层数
(1)独立建造的一、二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 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
①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②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③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2)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四)平面布置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居住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五)防火分隔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六)安全出口
(1)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2)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七)疏散门
(1)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
(八)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九)避难间
(1)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