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批外购存货年初、年末借方余额分别为9 900万元和9 000万元,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为235万元,该批存货跌价准备年初、年末贷方余额分别为940万元和880万元,当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税法规定,该笔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在内。
2017年年末存货的账面价值=9 000-880=8 120(万元),计税基础为9 0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9 000-8 120=88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880×25%=22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220万元,期初余额235万元,本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35-220=15(万元)。
(2)某项外购固定资产当年计提的折旧为
1 20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固定资产系2016年12月18日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原价为6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类似固定资产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照年数总和法将该折旧调整为2 000万元。
2017年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6 000-1 200=4 800(万元),计税基础=6 000-6 000×5/15
=4 0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4 800-4 000=8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800
×25%=2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为200万元,期初余额为0,所以本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0万元。
(3)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收到的税务部门罚款通知,将应缴罚款300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款项尚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该类罚款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年年末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计税基础也为300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4)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为25 74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甲公司当年销售收入为170 000万元。
因为该广告费尚未支付,所以该广告费作为负债来核算,账面价值为25 740万元,计税基础=25 740-(25 740-170 000×15%)=25 5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25 740-25 500=24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40×25%=6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60万元,期初余额为0万元,所以本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0万元。
(5)通过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现金50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问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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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可抵扣暂性差异 |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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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
8 120 |
9 000 |
880 |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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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4 800 |
4 000 |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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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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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3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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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 |
0 |
24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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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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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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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