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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题二(名师版)(10)

蚂蚁考呗网     [ 2018-05-31 ]   点击次数:

  【点评】注意区分承揽人和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区别。(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该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总承包人可以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合同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第三人。

  【该题针对“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权利义务”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点评】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该题针对“承诺的期限”知识点进行考核】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商家卖的是假货所以是欺诈行为不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所以本题AD正确。

  【点评】注意区分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不同情形。尤其是:

  因欺诈、胁迫:

  (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注意这里不区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该题针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是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选项A,发行公司债券不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选项B,变更公司形式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选项CD,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才属于特别决议,选项C刚好达到30%,没有超过,所以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点评】本题考查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这里主要考查考生记忆的准确性,考题常常给考生挖陷阱,改变个别数字,造成判断失误。所以要准确记忆。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包括:

  (1)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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