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张某为甲上市公司的监事,2015年3月3日其以每股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10万股,2015年8月30日和9月1日又分别以10元和1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2万股和3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监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B.若公司有权机构不将该收益收归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机构在45日内执行
C.张某应归入公司所有的金额是50万元
D.张某应归入公司所有的金额是40万元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选项B: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3)选项CD:3月3日买入,8月30日、9月1日卖出的2万股和3万股均构成短线交易,应当归入公司所有的金额=(10元-5 元)×2万股+(15元-5元)×3万股=40万元
9.2016年9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
A.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曾为A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丁会计师事务所
B.从2014年1月1日至今为A公司的债权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某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A公司董事的夏某
D.A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的父亲
【答案】 C
【解析】
(1)选项A: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2)选项B: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3)选项D: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10.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上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B.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C.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