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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19-11-20 ]   点击次数:

【摘要】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小编特整理分享“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希望考生在备考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具体如下: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并购后债权债务的承继

股权并购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资产并购   境内卖方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审批机关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行政管理局  

3.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质押等权利限制;
③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④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但上述第③、④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由商务部核准 ★  
加注的批准证书有效期   一般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
特殊目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并购安全
审查范围
  并购境内关系国防安全的:军工及配套、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等  
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农、能、运、技、装等企业,且可能取得实际控制权  
并购安全
审查内容
  并购交易对四个方面的影响:
国防安全、
国家经济稳定运行、
社会基本生活秩序、
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工作机制   部际联席会议:
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
 
审查程序   申请: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商务部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审查;
一般性审查(书面征求意见)
审查不通过再特别审查(60日完成):
意见基本一致,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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