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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第五章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蚂蚁考呗网     [ 2018-07-13 ]   点击次数: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2018年调整)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代位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2.代位权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

可撤销的行为:(1)无偿行为、(2)有偿行为

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该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018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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