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契税征收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2‰的滞纳金。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二十条本办法不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青海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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