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由招聘单位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由参检人员自行承担,参检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体检合格者方可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廉洁自律、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审核人事档案,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被列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情况,或考生本人自愿放弃的,经招聘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按讨论决定程序依次递补。
(六)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招聘单位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招聘单位将通过电话通知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五、待遇与管理
(一)待遇
1.薪酬待遇按照《成都市双流公证处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双流公证处年终考核金考核发放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考核金);
2.招聘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招聘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3.若遇外派,其外派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同岗位、同级别平均薪酬水平由招聘单位发放;
4、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管理
1.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合同期间,对不服从管理(含外派)、不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等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2.外派期间,其职务职级正常晋升。
3.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合同或合同到期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纪律与监督
(一)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欺骗隐瞒。对违反规定和纪律要求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二)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在成都市双流区司法局党组和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监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其它事项
(一)资格审查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各项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
(三)具体招聘事宜可致电成都市双流公证处咨询了解,联系电话:028-85685212。
(四)为疫情防控需要,现场报名及面试时需提供健康绿码、佩戴口罩。
(五)未尽事宜由成都市双流公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