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有序恢复生产,集中有限执法资源
“湖北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阶段,此时推出《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万丽华介绍说,环境监管政策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当下,尽快在科学防控的前提下复工复产,是湖北的首要任务。《办法》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督执法措施,使企业能够在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科学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将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中。
而更长远的意义在于,该《办法》是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分类管理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构建现代环境监管体系。
“近年来,环境监管能力和监管需求矛盾日益突出,现行的监管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万丽华说,《办法》通过激励性、差异化的环境监管执法措施,少去或者不去污染轻、风险低、守法意识强的企业,多去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既能激励企业主动守法,绿色发展,也可以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在主观恶意排污,违法犯罪的企业或项目,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武汉大学法学院柯坚教授称,该《办法》具有湖北特色,根据湖北实际出发,发出明确的信号,希望企业能认真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将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并实现绿色发展。执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觉守法,实施这种差异化、精细化的管理机制,就是一次推动企业自觉守法的有益尝试。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兼环境执法总队队长蒋茂芳介绍,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中规定的行业,同时结合湖北实际,《办法》规定了六类行业,可编入正面清单的筛选范围:一是疫情防控类;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三是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四是重点工程项目;五是重点领域企业;六是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地方生态环境局联网的企业。
清单如何筛选?《办法》针对疫情防控、重污染天气和日常监管这三类,分别设定不同筛选条件。对于疫情防控类企业或项目,经国家或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或认可的,编入正面清单;对于重污染天气正面清单和日常监管正面清单,在行业类别范围内,结合企业和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状况、日常监管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因素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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