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2刑初618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东栋,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兰州市城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卿,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三部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栋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公诉机关因发现被告人李东栋涉嫌徇私枉法罪行,于2020年6月24日以城检三部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并案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栋及其辩护人赵文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李东栋利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带领民警查处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饭店负一层“聚霖茶府”一包厢内聚众赌博案件过程中,在明知该案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将涉赌人员郑某2、邵某等人予以私放,致使该聚众赌博案件中有罪的人未受追诉,后被告人李东栋积极协调将该聚众赌博案件作为治安行政案件处理。
二、贪污罪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李东栋利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带领民警查处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饭店负一层“聚霖茶府”一包厢内聚众赌博案件过程中,抓获参与聚众赌博的潘某1、李某3等人,并查获赌资共计27万余元。后被告人李东栋除将上述赌资中的4.85万元上缴外,私自决定将剩余的22万余元赌资予以隐匿,并与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达文虎、王某1、李某2、何某(均另案处理)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李东栋将其中11万余元予以侵吞。破案后,被告人李东栋亲属将贪污款11.518万元退赃至兰州市城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三、受贿罪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皇都足浴养生馆、兰州市西固区金滩洗浴会所、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旭日动漫游艺厅等多家单位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朱某、王某2、陈某1等8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6.2万元。破案后,被告人李东栋亲属将贿赂款26.2万元退赃至兰州市城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的皇都足浴养生馆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队××室、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口平凉路附近,先后六次收受皇都足浴养生馆经理朱某贿赂的现金共计6万元。
2、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的金滩洗浴会所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城关区××路“金盾大厦”楼下、兰州市城关区西关什字某餐厅,先后四次收受金滩洗浴会所股东王某2贿赂的现金共计3.2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的旭日动漫游艺厅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城关区××路“爱乐庄园”酒店、兰州市城关区广场××路“国芳百货”附近,先后四次收受旭日动漫游艺厅经营者陈邦胜亲属陈某1贿赂的现金共计4万元。
4、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双城门附近的新乐天地游戏厅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口附近某餐厅、兰州市城关区××路“金盾大厦”楼下,先后四次收受新乐天地游戏厅经营者李某4贿赂的现金共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