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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育婴师考试操作事项通知(2)

蚂蚁考呗网     [ 2017-08-24 ]   点击次数:

  2、管理与咨询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安排表

统考月份

受理鉴定申报日期

缴费日期

下载准考证日期

统考日期

5月

2月28日

-3月30日

3月22日

-3月30日

4月27日

-5月5日

5月6、7日

6月

3月28日

-4月27日

4月19日

-4月27日

5月26日

-6月2日

6月3、4日

11月

8月23日

-9月22日

9月14日

-9月22日

10月27日

-11月3日

11月4、5日

12月

9月25日

-10月27日

10月19日

-10月27日

11月24日

-12月1日

12月2、3日

  3、高新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鉴定有关事项安排表

统考月份

受理鉴定申报及

缴费日期

下载准考证

日期

高新技术

统考日期

1月

2016年11月2日

—11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

—2017年1月6日

1月7日

4月

1月27日—2月27日

4月7日—4月14日

4月15日

6月

4月4日—5月4日

6月9日—6月16日

6月17日

7月

5月16日—6月22日

7月21日—7月28日

7月29日

9月

7月7日—8月7日

9月8日—9月15日

9月16日

10月

8月7日—9月8日

10月13日—10月20日

10月21日

12月

9月25日—10月25日

12月8日—12月15日

12月16日

  五、关于补考申报

  1、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如成绩不合格,可以在两个月后(以考生本次鉴定网上鉴定结果评定日期为准)申请补考,补考有效期两年(以考生新申报鉴定网上鉴定结果评定日期为准),超过补考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项目鉴定。

  2、如考生在补考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等级的新申报鉴定,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项目成绩不再保留。

  3、补考有效期内鉴定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4、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六、关于停止鉴定发证鉴定项目的后续工作

  1、对已申报鉴定并完成交费的学员如不愿意继续参加鉴定的,鉴定费可以全额退回,如愿意继续参加鉴定的仍可安排其参加一次鉴定。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注册的学员(含在成绩有效期内的补考学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一次鉴定。

  3、对参加本市“校企合作”和“双证融通”试点的学生,仍按原培养方案执行,及时安排鉴定考核工作。对鉴定合格的学员,继续做好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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