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单选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能否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

A.可以对抗
B.不得对抗
C.如果合法,可以对抗
D.在执行人无过失时可以对抗

参考答案:B进入在线模考
考点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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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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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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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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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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