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卷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敖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解析】本题真正的难点不在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而在于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共同策划了挪用公款行为,因此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只要挪用公款就可能构成犯罪,法律对其用途并无限制,选项B是错误的。虽然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还是有差别的。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就构成犯罪;(2)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3)归个人使用的,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且用途不同,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此还是需要区分挪用公款的用途。本案中,甲以为乙做生意需要资金而为其挪用公款(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因此甲只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意图,乙则有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意图。故选项A正确。选项C、D没有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因为其行为表明其已经不打算归还公款了。注意按贪污罪处理的只是其带走的部分,对其他部分,仍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因此选项C正确。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应数罪并罚。这也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项D也是正确的。解答本题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下:《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 39号)第2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该解释第4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发案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第5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退还的。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7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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