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完善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机制。一是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发行安排,将竞价环节前置至申报材料前,提高优质上市公司融资效率,进一步加强发行结果与发行进度的可预期性。二是规范并完善现行成熟做法,细化各再融资品种的发行定价方式和申购缴款程序,明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约定中止发行情形。
红筹企业明确对赌协议中有优先权利相关安排
对于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也做出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因此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优化退市指标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将被退市
经过一轮市场征求意见以后,深交所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涨跌停比例20% 两类基金竞价交易涨跌幅相应调整
根据《交易特别规定》,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除了股票,有两类基金的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也调整为20%。深交所表示,将向市场公布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基金名单。
一类是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另一类是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
连续竞价期间,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5万股,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数倍的交易安排保持不变。
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完善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 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借鉴了科创板经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涨跌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将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实施盘后定价交易
创业板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深股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不过实施时间需要另行通知。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优化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