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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直接影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是一项行政审批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本条的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生产的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一、特种设备生产的许可制度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许可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进行了分类规定。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许可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修理,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机电工程密切相关的部分特种设备的许可要求如下:
1.锅炉制造、安装
(1)锅炉制造条件
锅炉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见表1H431032-1 。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表 表1H431032-1
级 别 制 造 锅 炉 范 围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 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l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的热水锅炉
续表
级 别 制造锅炉范围
I
)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 1MPa的
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 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蒸
注:1.额定m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D级锅炉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2)安装许可
从事规定范围内锅炉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工作。锅炉安装(含改造)许可为三个级别,其中1级许可安装的锅炉参数不限;2级许可安装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3级许可安装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以及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
2.压力容器制造、安装
(1)压力容器制造条件
压力容器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其中A、D许可级别见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表(A、D级别) 表1H431032-2
级 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