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省内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联合经营,推动形成央企带动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带动民营企业、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实现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可追溯、可回访的优势。积极推动省内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投标,实现联合经营、优势互补。省内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多标段的,应至少选择1-2个标段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央企、省外企业等组成联合体招标;轨道交通项目应至少选择1-2个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
(二)鼓励绿色建造方式
鼓励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采用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时,应明确是否采用装配式、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实施范围等技术指标。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2分的加分。
(三)引导工程提质创优
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建设单位应在发包时明确工程是否创优以及创优目标,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引导工程提质创优。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提出的工程质量争创目标单独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分别按照工程造价1%和1.5%计入,待工程创优成功后90日内一次性奖励承包单位。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落实工程预付款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招标文件中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以及风险条款,预付款一般应为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严格竣工结算管理,合同中应对结算时限、条件、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批等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本通知要求承发包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承接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跨资质类别承接工程项目,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不能满足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撤换,取消相关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承揽业务资格,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9月8日
监 制:肖正华 主 编:程小红 责 编: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