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程款纠纷来说,如果发包方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方,那么发包方也就没有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了,但需要其举证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将被挂靠方和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挂靠方因追索欠付工程款向法院起诉,同时将被挂靠方和发包方列为被告的,法院一般应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挂靠方与发包方之间除了上述两种诉讼请求之外,对于两者之间的其他纠纷则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直接将对方列为被告。
三、被挂靠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签订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挂靠方才是实际施工人,因此前两者之间形成的是名义上的工程承包合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因此,对于他们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应当按照该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来处理,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来分别处理。如果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被挂靠人可以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验收不合格,经过修复后合格的,发包方可以要求被挂靠方承担修复费用,经修复不合格的,被挂靠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被挂靠方对挂靠方施工工程的质量、工期以及安全事故等问题是否承担责任呢?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因工程质量产生纠纷时,发包方可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工程挂靠方雇佣人员与被挂靠方之间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挂靠方资质低,没有固定的施工队伍,为了完成工程,挂靠方往往就借用被挂靠方的项目经理部名义招聘大量的民工来帮助完成项目。而被挂靠方为了规避风险,会在与挂靠方签订协议并规定,此此建筑工人的工资由挂靠方发放,在施工中出现的工伤事故也由挂靠方来自行承担。但是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建筑工程要求具有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担施工,这是因为有资质的企业不仅有能力来完成工程建设,而且有能力来承担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紧急问题,比如工伤事故的处理、挽救、赔偿等。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转移风险的协议,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造成被挂靠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因此,该协议不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建设中,挂靠人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建筑工人工伤事故,被挂靠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工程挂靠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挂靠方往往会与第三方比如说材料供应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牵涉到被挂靠方应当区别对待。
当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前两者对第三人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只是明确了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和诉讼实践来说,笔者认为,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被挂靠方出借资质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