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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19-10-25 ]   点击次数: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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