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并改判。法院认为,兰州市检察院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反映了工程账目及支付情况。广厦公司已实际从建设方收取了324万元工程款,二审判决以广厦公司自认数额认定工程款项有误,应予纠正。但3份结算书均有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的公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认定甘肃六建对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数额的认可,甘肃六建应依3份结算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有误,应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扣除了甘肃六建另案为广厦公司垫付的工程款25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历时9年的诉讼终于画上句号。与二审生效判决的甘肃六建应向广厦公司支付150万元工程款相比,经再审改判,甘肃六建现需支付50万元。检察机关为甘肃六建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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