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应聘人员一经聘用,试用期2个月,合格的即签订聘用合同,实行2年一签。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并向下替补。被聘用的人员,服务期最少2年。由黄平县人民法院进行管理。
十、解释权
黄平县人民法院是本次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本简章未尽事宜,由黄平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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