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规定,现将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2.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1.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见附件3。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 高级职务每人次320元(其中含答辩费80元);中级职务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职务每人次100元。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考试及面试费收费标准: (1)笔试费每人每科50元; (2)面试费每人每次80元;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心理素质测试科目收费每人次80元。 二、本通知各项收费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列入部门预算。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费部门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级各部门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收费的复函》(川价函〔1997〕61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944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7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9〕30号)等我省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同时废止。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将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 附件: 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及收费标准 1-1.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1-2.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种分类表 2. 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收费标准 3. 职业资格考试费及收费标准 职业资格考试费及收费标准 一、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和地方性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考试,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除实践操作科目外)由省级考试单位按以下原则自行确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一)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按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试费在中央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按每人每科不超过50元的标准加收。 (二)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考试,由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原则上每人每科不得超过50元。 (三)各考试单位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