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
5. 对于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可根据需要,由另一家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复核评估。
6. 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召开论证会的材料。
7. 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成初审。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8.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如同意则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9. 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10. 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
(二)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总目标
1.减小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2.在火灾条件下,保证建筑物内使用人员以及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建筑物的结构不会因火灾作用而受到严重破坏或发生垮塌,或虽有局部垮塌,但不会发生连续垮塌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整体稳定性。
4.减少由于火灾而造成商业运营、生产过程的中断。
5.保证建筑物内财产的安全。
6.建筑物发生火灾后,不会引燃其相邻建筑物。
7.尽可能减少火灾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总目标视其使用功能、性质及建筑高度而有所区别,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几个目标中确定一个或者两个目标作为主要目标,并列出其他目标的先后次序。例如,对于人员聚集场所或旅馆等公共建筑,其主要目标是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于仓库,则更注重于保护财产和建筑结构安全。
(三)火灾场景的确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