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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民用篇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考点及解说(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0-05-03 ]   点击次数:

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经典解说(一):甲、乙类、民用建筑内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经典解说(二):丙类厂房可以循环使用,但必须净化处理,且含尘浓度须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2 供暖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经典解说:这里的82.5℃说的是平均温度,而不是最高温度。

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经典解说:不循环使用热风供暖都是可燃气体、粉尘或纤维与遇水发生反应的物质。

如:二硫化碳、黄磷蒸汽及其粉尘等

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易自燃)。

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出的可燃气体等(易爆炸)。

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经典解说:与通风和空气调节中的类似知识点对比记忆,很容易记混。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经典解说:采用不燃材料就对了。

9.3通风和空气调节

9.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3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9.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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