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爆检查
第一节 建筑防爆(建规3.6)
2.总体布局——有爆炸危险的
1)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确需贴邻,3.00h防火隔墙。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独立建筑内,且外墙不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10m。
符合一定条件,可布置在厂房内单独房间,3.00h防火隔墙、1.50h楼板。
3.平面布置——有爆炸危险的
1)甲乙类生产部位,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设备,避开承重构件布置;3)楼梯间、室外楼梯、连通处,设门斗;门斗隔墙,
2.00h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幵不楼梯间门错位;
4)办公、休息室,不得布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不低于二级,3.00h防爆墙,独立出口;
5)排风设备,不得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4.防爆措施
1)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汽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防静电;不宜设地沟,确需,防地沟积聚,幵在不相邻厂房连通处密封。
2)燃粉爆厂房地面,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管沟不得相通;
4)甲乙丙类液体仏库,防液体流散;
5)遇湿会爆炸仏库,防水浸渍。
5.泄压设施——有爆炸危险的
1)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钢框架、排架。
2)泄压设施材质:轻质(屋面板、墙体)、易泄压门窗,质量不大于6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