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条文节选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
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
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