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一般程序 |
| 第一节受理(略) |
| 第二节审查 |
| 1.反馈意见及回复 |
(1)反馈次数及时间要求 ①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 ②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③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④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 1.反馈意见及回复 |
(2)其他要求 ①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②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③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 |
| 第三节决定 | |
| 1.终止审查 |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 (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 |
| (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 |
|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 |
| (4)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 |
| (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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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止审查 |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
| (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 |
| (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 |
| (3)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 |
| (4)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 |
| 3.恢复审查 | 因上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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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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