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一、概念
1、定义 → 投资:出租、增值
房地产:房产、地产
2、核算范围
⑴ 经营租赁方式,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⑵ 经营租赁方式,经营租出的房屋建筑物(产权)
⑶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是建筑物)
⑷ 空置的建筑物
⑸ 出租加物业
⑹ 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该部分能单独计价(计量)
不包括:
⑴ 计划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⑵ 经营租入再转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⑶ 经政府认定的闲置的土地
⑷ 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
⑸ 生产经营有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存货)
⑺ 企业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固定资产)
⑻ 企业自行经营的旅社、酒店
⑼ 融资租出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相当于卖房屋,款是分期收回)
⑽ 经营出租,融资出租的机器设备(不是房地产)
⑾ 部分用于出租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另一部分自用,自用部分、出租部分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作固定资产,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
例:下列各项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 A C )
A、已出租的建筑物
B、待出租的建筑物
C、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